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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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16 证券简称: *ST 安信 编号:临 2021-01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新增 4 宗案件尚在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涉案的金额: 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约 29.1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 暂未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 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 号
原告 被告 涉诉余额
(万元) 案件进展
1 本公司 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 29,082.38 已立案,审理阶段
2 本公司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4,275.82 已立案,审理阶段
3 本公司 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27,384.73 已立案,审理阶段
4 本公司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0,090.00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一)涉及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宗诉讼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822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2 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 3,866,666.67 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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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 23,8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 86,933,333.33 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
公证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290,823,800 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5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
作为贷款人,为被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贷款年
利率为 12%。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贷款期限变更为 36 个月。合同签订
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2 亿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三宗诉讼案件
案件一: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924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400,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 62,933,333.3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期间
的罚息人民币 79,824,836.33 元,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止的罚息;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
公证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542,758,169.66 元。 )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案外人一(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 与案外人二(作为受托人) 签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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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信托合同》,后案外人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
定贷款金额为 6.5 亿元,贷款期限为 2 年,贷款年利率为 12%。案外人一(作为转让
方)与原告(作为受让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享有信托受益权及
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 6.5 亿元。前述合同签订后, 2018 年 3 月
27 日,案外人二(作为贷款人) 将信托资金 6.5 亿元付至被告账户,完成信托贷款的
发放。同日, 原告向案外人一(作为转让方) 支付 6.5 亿元转让价款,成为该信托计
划的唯一受益人。贷款存续期间,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提前偿还了 2.5 亿元本金
并同时结清了对应的应付未付的利息。然而,被告此后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剩余 4亿
元本金的利息,且在贷款到期之日未能偿还本金。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925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二: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应收账款本金 683,770,000 元和资金占用费
218,578,476.67 元(共计 902,348,47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期间
的违约金 169,498,833.61 元,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
金;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就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在
回购价款 781,321,833.34 元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期间
的违约金 202,000,000元,以及自 2021年 2月 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5.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费、
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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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最高暂不超过 1,273,847,310.28 元。 )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作为委托人)与案外人(作为管理人)签订《资管
合同》, 成立资管计划。《资管合同》明确约定资管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被告二对被告
一合法享有应收账款对应的收益权。同日,原告签发《委托资产认购/追加通知书》
和《认购指令》,确认交付 6 亿元委托资金。 因资管计划的委托期限到期,而两被告
均未能履行债务,原告通过委托资产原状分配(即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向两被告
直接追偿的权利。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三: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926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595,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 63,466,666.67 元;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期间
的罚息人民币 142,433,364.04 元,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罚息;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
公证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800,900,030.71 元。 )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额
为 6 亿元(在合同贷款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贷款年利率为 12%。合同签订后,首笔贷款 6 亿元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发
放。合同存续期间,被告在 6 亿元总贷款额度内多次借款并相应还本付息。 2019 年 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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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4 日,原告又向被告发放 5.95 亿元的借款,但被告未能依约于结息日支付利息,
也未能于贷款到期日清偿本息。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 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
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