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1-01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 4宗案件尚在审理中;2宗案件二审已判决,1宗
案件被告已上诉,2 宗案件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
● 涉案的金额:新增诉讼及仲裁案件金额约 1099.61 万元,已判决案件的金额
约 2.15 亿元,被告已上诉案件金额约 2.55 亿元,已撤诉案件的金额约 9.1 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尚在审理中,
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进展中二
审判决及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
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及仲裁申请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序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 涉诉余额 案件进展
号 请人 (万元)
1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 432.14 已立案
2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 62.73 已立案
3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 279.60 已立案
4 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 本公司 325.14 已受理
司(仲裁案件申请人)
(一)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三宗诉讼案件
案件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 1 月 1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0106民初 955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931,848.4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389,517.85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0 月 24 日,原、被告双方就委托案件代理事宜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委
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委托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原告按风险代理的方式
收取相应的律师费。2018 年 10 月 31 日,被告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据
《委托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但被告未全额支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 1 月 1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0106民初 956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5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77,293.29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5 日,原、被告双方就委托案件代理事宜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委托
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委托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被告应分两次支付委托案
件的律师费。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律师费 750,000 元。2018 年 4 月
12 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据《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二笔律师费,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全额支付剩余律师费。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 1 月 1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1)沪 0106民初 843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792,724.07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3,315.69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22 日,被告与原告就委托案件代理事宜签订了《诉讼法律服务委托
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采用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委托案件的律师费。2020 年 12月 16 日,委托案件已执行到款,但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仲裁案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18日出具了《仲裁通知》。
(1)案号:SDX20210038
(2)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于 2020 年 8月 18 日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作费 28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利息,暂计为人民币 28.14 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4万元。
5.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实际支出律师费用人民币 3万元。
6.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计人民币 325.14 万元)
(4)仲裁申请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 10月 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合作,协
议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生效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申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向被申请人开具了 2019 年度的合作费用发票(280 万元),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
至今未支付。2020 年 8 月 12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终止<合作协议>函》,终
止了双方所签署的《合作协议》。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受理。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 2020年 7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编号:临 2020-047 号)中披露了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为:
(2019)冀 05 民初 120 号)的一审判决书,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编号:(2020)冀民终75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原、被告双方均已认可 79 号信托合同以及 79-4 号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本
案仅对争议的 78 号信托合同以及 78-4 号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进行审理。
(1)法院通过本案争议的信托合同和协议相关约定分析,无论信托投资风险如何,邢台银行均能从受托人安信信托公司处获得投资本金和年利率 7%的固定收益,故,上述协议属于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是以自有财产对产品可能的风险进行兜底,这种做法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原则,不符合受托人应隔离自身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的要求。本案中,安信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邢台银行订立的 78-4 号转让协议含有保证本息的安排,故,上述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
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以及《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对案涉 78-4号转让协议提供担保,因 78-4号转让协议无效,故补充协议以及《收益权转让协议》亦应属无效。综上,一审认定 78-4号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邢台银行依据 78-4 号转让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继续支付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据补充协议以及《收益权转让协议》要求对相关资产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
(4)关于案涉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因78号信托合同尚未进行清算,损失范围在本案中难以确定,故在本案中不再解决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1. 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5 民初 120号民事判决;
2. 驳回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1,800 元,由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涉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 2020年 7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编号:临 2020-047 号)中披露了涉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的案件的一审判决,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编号:(2020)鲁 02 民终 1126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9,800 元,由三位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1-001 号)中披
露了涉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情况。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送达关于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上诉状。
(四)涉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9-046 号)中披露
了涉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为(2019)沪 74民初 3025
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沪 74民初 3025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45,900元,由原告负担。
此外,根据申请人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沪 74民初 3025 号之二),由于前期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 240,840, 89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