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5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厦门市厦禾路 668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厦门市思明区厦禾
号。邮政编码:361004。 路 668 号。邮政编码:361004。
公司经营场所:中国厦门市灌口南路 668 公司经营场所:中国厦门市灌口南路 668
号厦工工业园。邮政编码:361023。 号厦工工业园。邮政编码:361023。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1、工程机械产品及其配件制造、加工;2、经 特种设备制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3、专用车制造; 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液 4、房地产开发与经营;5、销售工程机械用润 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滑油;6、工程机械产品租赁;7、销售制动液、消防器材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建筑
防冻液(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 工程用机械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矿
山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
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总数为 15688
为 15688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原厦门工程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原厦门工程机械厂发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机械厂发行 11688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行 11688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
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四点五。 分之七十四点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担保;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供的担保;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事主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 1 人,由全体监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 (一)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
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 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
作报告; 作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 (十)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
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十一)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 (十一)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
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 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
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