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0093 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龙化工”)变更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神马氢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氢化学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8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3,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神马转债,债券代码:110093)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6,352,830.19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63,647,169.8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182 号)。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
期)”、“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 230,066.56 110,000.00
2 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 120,000.00 10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90,000.00 90,000.00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和原因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情况
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上述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拟将实施主体变更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神马氢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1 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 河南神马氢化学有限责
公司 任公司
2、拟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神马氢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
注册资本:81,924.3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平顶山市神马大道南段产业聚集区内东 2 号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子公司尼龙化工持有氢化学公司 100%股权
3、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出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做出变更,主要是将此项目独立运营,便于此项目的管理。上述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于变更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后续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办理相关事项。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2、监事会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上述事项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