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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0 沪市 神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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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0: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8-13

600810: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豫体改字(1992)109 号“关于设立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法》颁布后,按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了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2489Q

  第三条 公司于1992 年12 月5 日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4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MA INDUST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 63 号

          邮政编码:46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4,175,8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生产、开发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着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和企业增加积累,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
用设备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2000 万股,其中中
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6500 万股,作为国有法人股,占股本总额的 75%,社会公众持有 55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25%。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吸收合并注销,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 6 月 15 日中国
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4,175,8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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