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810 沪市 神马股份


首页 公告 600810:神马股份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600810:神马股份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600810:神马股份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10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35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对自 2016年 7 月 23 日至今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

  ●本公司为财务公司参股股东(持有财务公司 14%股权),且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2013 年 7 月 23 日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正式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协议延期次数不受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应当而没有
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前、2019 年 7 月 23 日前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本公司虽然未对《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但自 2016 年 7 月 23 日以
来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均严格按照《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执行。为完善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基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约定的交易行为,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对自 2016 年7 月 23 日至今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

  根据本公司及财务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拟对前述 2013 年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故双方需要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修改内容为(甲方指财务公司,乙方指本公司):

  1、“乙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月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修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本协议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双方如有异议,应在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修改为“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日。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在本次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交易仍遵循2013年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文杰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
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2.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13.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截止本公告日,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          153000              51

      任公司

  2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35

  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14

                合计                          300000              100

  (三)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113400.13            1082488.08

负债总额                                    784135.58              765028.51

所有者权益总额                              329264.55              317459.56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3934.42              19517.61

净利润                                        21786.39                5095.02

  上述 2020 年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亚会 A 审字【2021】第 03220014 号),2021 年 6 月数据未经
审计。


  (四)关联方关系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神马股份 59.35%的股权,是神马股份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51%的股权,是财务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业务

  (1)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乙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甲方给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
款的基准利率,也不低于甲方给其他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的存款利率水平。

  (2)如甲方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则乙方不再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甲方。

  2.结算业务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
水平。


  3.贷款业务

  经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另行订立贷款协议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发放同类贷款所定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4.票据、担保等业务

  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申请,甲方可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票据类和担保类金融服务,票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财务、融资顾问业务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业务申请,甲方可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融资顾问服务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办理上述业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代理保险业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申请,甲方可为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代理保险服务。代理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7.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为满足乙方及其下属公司业务需要,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一般商业银行开展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乙方预计未来3年每年向甲方申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60亿元,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二)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接受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三)甲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增加相应资本金额。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五)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生效。在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在该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


  (六)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日。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14%的股份,可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本次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拓展本公司融资渠道,加速本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对自2016年7月23日至今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完善了公司决策程序,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