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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0 沪市 神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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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0:神马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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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0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9 号)核准,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或“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62,411,757 股股份、4,172,347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0,000 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079,34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7.31 元,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7.3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247,244.61 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9,752,752.72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080 号)、《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07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 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8111101013701262510,截止 2021 年 2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 981,132,072.8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刘凯、许尽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
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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