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执业资质 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
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证券 是
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 梁春
截至 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 270
截至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 1471
较 2022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 -132
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141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收入 332,731.85 万元
审计业务收入 307,355.10 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 138,862.04 万元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488家
收费总额 61,034.29万元
2022 年 度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上市公司 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年报审计 房地产业、建筑业。公司同行
情况 涉及的主要行业 业(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
茶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家数为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
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
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
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
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积
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
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36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
10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
监督管理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 刘国清
质量控制复核人 刘其东
本期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国清、王建宏
项目合伙人:刘国清,2002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 10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其东,1993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6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宏,2015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执业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 年公司支付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62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 35 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97 万元(含税),审计费用较上一期无变化。审计费用定价原则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如审计范围发生变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费用。
(一)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等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对公司审计工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勤勉、审慎、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业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会议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 年度年报审计费用拟定为 62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 35 万元,合计 97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