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2023-024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3.3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1 - 2023/6/26 2023/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3.2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11 名激励对象离开工作岗位,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4 名激励对象于2021 年内退休、1 名激励对象因病去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09,2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1,220,073,422 股调整为 1,219,964,222 股,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8)。
经上述调整后,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19,964,22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50,281,217.0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1 - 2023/6/26 2023/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鑫睿(香港)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3.32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2.988 元。(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988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9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3.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8-7329809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