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1992 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
执业资质 关业务许可证》,2006 年经 PCAOB 认可获得
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 年首
批获得 H 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 梁春
截至 2021 年末合伙人数量 264
截至 2021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 1481
较 2020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 -166
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929
计师人数
3.业务规模
2020 年度业务收入 252,055.32 万元
审计业务收入 225,357.80 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 万元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376 家
收费总额 41,725.72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
年报审计情况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
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涉及的主要行业 建筑业。公司同行业(制
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
户家数为 5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7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8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 刘国清
质量控制复核人 唐卫强
本期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国清、王建宏
项目合伙人:刘国清,2002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 10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4 年 1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6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
2020 年 9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宏,2015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1 年公司拟支付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62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
计费用 35 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97 万元(含税),审计费用较上一期无变化。审计费用定价原则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如审计范围发生变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费用。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 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等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对公司审计工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勤勉、审慎、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业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力量较强,执业规范,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
该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因此,同意 2022 年度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 2021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与 2021 年度保持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