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89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权,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 (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下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以下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