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阶段;二审判决阶段;执行阶段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被执行人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王学辉与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7 年,公司与王学辉签订《借款合同》,向王学辉借款 3,000 万元,山东天业房地产开
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底,天业集团与王学辉达成和解,天业集团按时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及相关利息。王学辉否认该和解事宜,但认可收到天业集团支付的上述款项。2019 年,王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80.2739 万元,天业集团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 0108民初 2865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向王学辉偿还借款本息 501 万元,公司和王学辉
均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 28658 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学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公司与青岛金汇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汇方圆”)等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衡进有限公司(简称“衡进公司”)、金汇方圆、万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万和租赁”)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公
司增资 15,875.294 万元以持有万和租赁增资后 15%股权,并约定万和租赁 2016-2018 年营业利
润分别不低于 1 亿元、2 亿元、4 亿元,任一承诺情况未能达到的,公司有权要求回购公司持有
的万和租赁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增资万和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的公告》。因万和租赁未完成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任一年度的业绩承诺,公司多次要求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回购持有的万和租赁股权,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均未履行回购义务,公司提起诉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174,628,234 元及利息(以 174,628,23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6 日起计算至股权回购价款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公司于 30 日内协助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金汇方圆提起
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
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上海浦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浦裔资管”)与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件进展
因浦裔资管(代表“浦裔嘉盈 2 号私募基金”)与天业集团等合同纠纷,浦裔资管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业集团偿还本金 188.45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司、曾昭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期,天业集团已与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因未全部履行协议导致被起诉。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天业集团支付浦裔资管回购款本金 188.4471 万元及相关利息,曾昭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浦裔资管其他请求,浦裔资管已提起上诉。
四、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洪皓贸易”)与公司等案件进展情况
因天业集团与洪皓贸易借贷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出具(2018)沪
01 民初 934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天业集团偿还洪皓贸易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关利
息,对洪皓贸易主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2020 年 8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洪皓贸易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对上述借贷纠纷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
审判决如下:公司对天业集团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初 934 号民事判决中相关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 20%向洪皓贸易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洪皓贸易的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简称“汉富美邦”)与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
汉富美邦与天业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认定无效,天业集团偿还汉富美邦借款本金 1.5 亿元及利息借款合同无效,公司等担保方就天业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且公司等在代为清偿后有权
向天业集团追偿,公司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前期,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近期,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判决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合计约 7861 万元。部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名下的车位进行拍卖,根据阿里拍卖平台的竞价结果,公司名下的 17 个车位以合计 132.02万元的拍卖价成交,上述拍卖款项将用于抵偿公司债务。
已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洪皓贸易案件预计将对公司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王学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预计将对公司利润等产生积极影响,其他案件进展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向法院上诉、与相关方和解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与相关方沟通解决方案,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