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立案阶段;案件审理阶段;执行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送达的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青岛金汇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汇方圆”)等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衡进有限公司(简称“衡进公司”)、金汇方圆、万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万和租赁”)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公
司增资 15,875.294 万元以持有万和租赁增资后 15%股权,并约定万和租赁 2016-2018 年营业利
润分别不低于 1 亿元、2 亿元、4 亿元,任一承诺情况未能达到的,公司有权要求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回购公司持有的万和租赁股权;三年合作期后,如公司自愿退出,公司亦有权要求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回购公司持有的万和租赁股权。回购价格为:协议约定的投资额+投资额×1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增资万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告》。
《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向万和租赁支付了全部投资款,但由于万和租赁未完成 2016年至 2018 年期间任一年度的业绩承诺,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应依约进行回购公司持有的万和租赁全部股权。公司多次要求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回购持有的万和租赁股权,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均未履行回购义务,因此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对公司持有的万和租赁全部股权进行回购,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对价款共计174,628,234 元,并支付回购对价款利息损失。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金汇方圆、衡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174,628,234
元及利息(以 174,628,23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6 日起计算至股权回购价款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金汇方圆、衡进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公司于 30 日内协助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
二、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大建安”)与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因公司与东大建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东大建安已达到支付条件的保修金 169.77 万元及利息。公司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东大建安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将积极采取与相关方和解、申请再审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异议案件
2016 年 1 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9,950 万元与深圳市前海盈合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
立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天盈汇鑫”),占天盈汇鑫认缴出资额的 95.50%。
2016 年 4 月,公司出资不超过 6 亿元增资认购天盈汇鑫有限合伙份额,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 69,950 万元,占天盈汇鑫认缴出资额的 99.93%。天盈汇鑫与深圳天恒盈合金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恒盈合”)签订《基金委托财产转让协议》,天盈汇鑫受让天恒盈合在中恒星光—VIE 回归基金一期(简称“中恒星光”)基金项下的委托财产,委托财产总额为人民币 67,200 万元,天盈汇鑫作为单一 LP 参与投资中恒星光,同时,中恒星光作为单一 LP 出资 65,113.64 元认购宁波挚信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挚信”)的份额,占宁波挚信认缴出资额的 99.68%,参与投资奇虎 360 科技有限公司项
目(简称“360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4 月 2 日、4 月 23 日、
4 月 27 日、4 月 29 日、2017 年 11 月 8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获悉,因中恒星光的管理人深圳中恒星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朱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朱峥诉前保全申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冻结了中恒星光持有的宁波挚信 99.68%合伙份额。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债权人不得对其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因宁波挚信属于中恒星光的委托财产,公司认为适用上述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了维护天盈汇鑫财产安全,天盈汇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宁波挚信 99.68%合伙份额的冻结措施。目前,广州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采
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天盈汇鑫财产安全。
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立案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立案情况
2019 年 10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等进行了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 <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近日,1751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 24,137 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前期,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25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1、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张迪等 334 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合计约 2,213 万元;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投资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因曹征宇与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曹征宇损失 362,976.90 元,曹征宇提起上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驳回曹征宇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曹征宇已申请再审;因杨超、周小源与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分别赔偿杨超、周小源实际损失 12,912 元、58,771.16 元,杨超、周小源均申请再审,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杨超、周小源的再审申请。
五、山东新广信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简称“新广信”)与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前期,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与新广信签署矿产评估合同,聘请新广信为矿产评估机构并出具矿产评估报告。因天业集团、公司未及时付款,新广信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公司支付评估费 345 万元、违约金 403 万元及相关利息。目前,该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如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在诉前调解期满后正式立案审理。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罕王”)与公司等纠纷案件
因中国罕王出售罕王澳洲事宜,聘请深圳市嘉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亿隆”)为财务顾问,为中国罕王提供专业服务。中国罕王认为嘉亿隆将掌握的交易信息泄露给公司,公司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山东天业集团投标公司导致本次交易价格低于预期底价,因此中国罕王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嘉亿隆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亿隆和公司向中国罕王赔偿侵权损失暂计 300 万元。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简称“华滨建工”)与公司等纠纷案件
2014 年 5 月,公司与山东万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万里置业”) 签署合作开发协议,
双方合作开发万福佳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项目合作
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 年 10 月,华滨建工与万里置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结算方式、付款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 年 6 月,公司与万里置业签订补充协议,公司
退出万福佳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项目合作开发协
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滨建工向法院对万里置业、公司及公司东营分公司提起诉求,请求判令万里置业、公司等支付工程款 203.92 万元及相关利息,万里置业、公司等承担诉讼费用。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案件
因景岗山等 5 人与公司章丘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景岗山等 5 人向济南市章丘区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章丘分公司退还购房款合计 144,511 元。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与朱志永等 4 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朱志永等 4 人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朱志永等 4 人委托经营收益 143,840 元。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朱志永等 4 人委托经营款 143,840 元。公司及子公司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东大建安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计提预计负债,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金汇方圆案件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等产生一定积极影响,物业公司等案件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影
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向法院上诉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与相关方沟通解决方案,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