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27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立案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送达的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王学辉与公司等民间借贷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公司与王学辉签订《借款合同》,向王学辉借款3,000万元,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底,天业集团与王学辉达成和解,天业集团按时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及相关利息。王学辉否认该和解事宜,但认可收到天业集团支付的上述款项。2019年,王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80.2739万元,天业集团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王学辉偿还借款本息 501 万元,天业集团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驳回王学辉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公司和王学辉均已提起上诉,公司将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济南市高新区汇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中小贷”)与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因汇中小贷与公司、天业集团等企业借贷纠纷,汇中小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偿还相关借款等费用,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撤
销相关债权和解协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业集团偿还汇中小贷借款本金合计 3468.5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驳回汇中小贷其他诉讼请求。汇中
小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11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汇中小贷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贷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件
2017 年,汇中小贷与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天业矿业”)等 8 家公司
签署贷款合同,天业矿业等 8 家公司向汇中小贷借款合计 4,000 万元,月利率 2%,
天业集团、小贷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4 月天业集团与汇中小贷签署债权和解协议,约定天业集团分三期偿还借款,并于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后,汇中小贷不得就上述债权向天业集团、小贷公司等主张任何责任。因天业集团在偿还了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汇中小贷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矿业等 8 家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2,8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天业集团、小贷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小贷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四、杨昊瑜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杨昊瑜向永安房地产返还上述48套房产,永安房地产向杨昊瑜赔偿经济损失。经杨昊瑜申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永安房地产持有的临沂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及红利、东营蓝开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红利、济南创兴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红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10月14日、2021
年1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经杨昊瑜申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永安房地产名下部分房产。针对生效判决认定杨昊瑜向永安房地产返还房产事宜,永安房地产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永安房地产其他债务纠纷,涉案房产已被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近日,法院裁定终结该执行。目前,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简称“汉富美邦”)与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汉富美邦与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公司偿还汉富美邦借款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相关担保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经汉富美邦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公司银行存款相应额度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汉富美邦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投资者与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前期,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25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1、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司应向郑祖君等 748 人支付赔偿款合计约 5,045.40 万元。
2、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
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鹏波等 231 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张鹏波等 231 人实际损失合计约 2,074.05 万元,张鹏波等 231 人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陈思衡等 6 名投资者申请,法院责令公司立即向陈思衡等 6 名投资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中公司对 3 名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案件已结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相关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或利息,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汇中小贷与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汇中小贷与天业小贷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处于立案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向法院上诉等措施主张公司权利,与相关方沟通解决方案,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