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5 证券简称:悦达投资 编号:临2024-005号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1 (二)要约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或年度累计超过上年经审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或年度累计超过上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的对外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 净资产 5%(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规定);
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万元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的,从其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保;
3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书面反馈意见。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4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意。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请求。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