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 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三宗重要诉讼案件,诉讼
阶段分别为二审未开庭、中止诉讼、申请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659,965 元及相应款项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 2020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33,373,808 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伟迪”)诉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14 日,格林伟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
(1)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 鹏博士向其连带支付欠付款项,金额具体为 85,169,707.93 元(暂计),其中,欠付采购款项76,899,365 元;逾期付款利息 8,270,342.93 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长城宽带、鹏博士连带承担。
2、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摘要如下:
(1)格林伟迪公司诉称鹏博士作为长城宽带曾经的控股股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长城宽带构成人格混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各项证据,认为鹏博士与长城宽带不存在人格混同之情形,双方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人格,不论是鹏博士转让股权或是通过交易行为优化其资产结构,均系公司自主经营行为。格林伟迪据此主张鹏博士的该行为损害了其债权人利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结算协议》中对长城宽带分公司、关联公司自 2014年以来至 2017 年签署的《购销合同》欠付款项予以汇总结算,并对欠付货款的实际履行金额进行了重新约定,且有双方的盖章确认,应视为双方就货款支付重新
达成的一份新合同。据此,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案诉争的欠付货款总金额
应按照《结算协议》第一条约定的 279,378,867 元确定。
(3)庭审中,双方确认长城宽带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本案立案之日,共向
格林伟迪支付的货款总额为 223,000,000 元。据此,长城宽带尚欠格林伟迪货款本金 56,378,867 元。
(4)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长城宽带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
3、诉讼判决情况
2021 年 1 月 7 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1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
支付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已付货款的逾期利息
1,829,374.55 元;(2)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 56,378,867 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 54,137.40 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为公司原子公司长城宽带的涉诉案件,公司作为其原股东,被列为共同被告,根据“(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书》,鹏博士无需对本案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就 此 案 件 , 鹏 博 士 的 基 本 户 银 行 账 户 已 被 冻 结 , 实 际 冻 结 金 额
51,691,750.14 元。
4、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法院送达的格林伟迪民事上诉状,公司获知上述案件的一审原告格林伟迪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 01 民初 38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四项,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将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深圳分公司”)诉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16 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深圳长宽、长城宽带、长城宽带深圳分公司、李涛、郭勇、廖宁、深圳市国建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安信”)、深圳市互联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王科技”)等八名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48,760,600 元及利息;(2)以上暂合计人民币56,384,522.98 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原告联通深圳分公司主张诉求的主要依据如下:2012-2016 年,郭勇、廖宁利用原告技术负责人和运维室主任身份,与李涛洽谈将属于原告的宽带私下租给长宽深圳。先通过国建安信、后通过互联王科技与长城宽带深圳分公司签署《互联网服务协议》,约定以国建安信(后期为互联王科技)名义向长城宽带深圳分公司提供宽带服务。长城宽带深圳分公司宽带采购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876.06 万元。
3、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如下: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李涛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
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其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尚在刑事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与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相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
为,案件的事实认定与长城宽带深圳分公司、李涛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审理结果相关,故案件的审理需以(2019)粤 0303 刑初 1022 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就此案件,深圳长宽的 1 个一般户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 866.8
元。
(三)黄兴华、李粤相诉深圳长宽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9 日,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1)深圳长宽向黄兴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1,440 万元,向李粤相支付股权转让款 960 万元;(2)向李粤相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3)深圳长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2、事实与理由
深圳长宽于 2014 年 7 月 4 日与黄兴华、李粤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8000 万元受让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联”)100%
的股权。2014 年 7 月至 10 月,原告与被告就交接目标公司的用户信息、机房数
量、城网及接入光纤距离等进行确认和验收。2015 年 2 月,深圳长宽向两原告发出《律师函》,称两原告存在欺诈的嫌疑,应退回股权转让款等。
3、诉讼判决情况
2015 年 4 月 15 日,深圳长宽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1)
撤销深圳长宽与黄兴华、李粤相签订的《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2)请求黄兴华返还深圳长宽股权转让款 3,360 万元,李粤相返还股权转让款 2,240 万元;(3)请求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长宽支付利息损失670,756 元;(4)黄兴华、李粤相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5)黄兴华、李粤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 年 6 月 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本案恢复诉
讼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对本案的本、反诉讼进
行了一审合并审理。2018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
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深圳长宽向黄兴华支付股
权转让款 14,400,000 元;(2)深圳长宽向李粤相支付股权转让款 9,600,000 元;
(3)深圳长宽向李粤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0
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计算违约金
计至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黄兴华、李粤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深圳长宽全部反诉请求。
2018 年 12 月 18 日,深圳长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2)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黄兴华股权转让款 14,400,000 元;(3)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李粤相股权转让款 9,600,000 元;(4)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李粤相逾期违
约金(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计算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5)撤销深圳长宽与黄兴华、李粤相所签订的《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6)黄兴华、李粤相返还深圳长宽已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56,000,000 元,其中黄兴华返还 33,600,000 元,李粤相返还 22,400,000 元;(7)
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长宽承担缔约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即深圳长宽支付利息
损失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24 日止;以 1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20 日止;以 1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起暂计至付清全部款
项之日止);(8)黄兴华、李粤相对上述应支付给深圳长宽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黄兴华、李粤相承担本案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等。
2019 年 5 月 30 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 民终 3301 号”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21 年 1 月 27 日,深圳长宽收到“(2021)粤 0305 执 1623 号”号《执行
裁定书》,法院裁定深圳长宽履行支付义务。就此案件,深圳长宽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及 6 个一般户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 1,134,303.29 元。目前,法院已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转 1,088,592.29 元。
4、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长宽认为前述判决及裁定在事实认定、违约金计算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请求:1、依法撤
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终 3301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黄兴华、李粤相的全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