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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2 沪市 福建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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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2:福建水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1

600802:福建水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2022-021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8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88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92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
  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4        -        2022/7/15      2022/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58,248,4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325,859.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2/7/14      -          2022/7/15    2022/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8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92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9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1-87617751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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