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4-02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详情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序号 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
第 1 条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
1 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1999]230 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国经贸企改[1999]230 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 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含相关附录,以下简称 等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制订本章程。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含相关附录,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第 2 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不包括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不包括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下同)其他有关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下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 21 条 第 21 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资人发行股票。 资人发行股票。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应当依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 法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
3 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
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
...... 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
第 24 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4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删除该条款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 25 条
5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删除该条款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 34 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除非公
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
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
6 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 删除该条款
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
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
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
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7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删除该章节
第 40 条 –第 42 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为减少或
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
第 44 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
8 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 删除该条款
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 46 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
9 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 删除该条款
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
第 47 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10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 删除该条款
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
股东名册。
第 48 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
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
分。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
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
11 理由: 删除该条款
(一)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二)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三)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
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四)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