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20
900933 |华新B股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44398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8 - 2018/6/11 2018/6/11
B股 2018/6/13 2018/6/8 2018/6/2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97,571,3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9,319,971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8 - 2018/6/11 2018/6/11
B股 2018/6/13 2018/6/8 2018/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下列账户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B880854819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 B880008361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3 B881483412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4 B881807417 HOLCHINB.V.
3. 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8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
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2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
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52元。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
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
下一工作日(2018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3066)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44398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
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7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39958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44398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1楼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7-87773898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