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5-03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鉴于: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彭清宇先生担任公司股东监事;2)原公司副总裁纪昌华先生于2015年5月退休;3)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1,496,479,8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0.17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提请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做出如下调整: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董事会决定将彭清宇先生、纪昌华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第二期及后续各期的股票期权共计579,720份做作废处理。因此,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5人调整至13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366,240份,调整至3,786,520份。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价格
P=(Po–V),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即9.06元/股;V=0.17元/股,为2014年度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9.06-0.17)=8.89,即8.89元/股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合规。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