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4-02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 2013年3月28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6
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公司2013年7月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分项审议通过。
2.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3年7月16日,同意公司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297.33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14.7元。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2014年4月25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同意以公司2013年末
总股本935,299,9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0.2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
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2014年6月26日,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2014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刘效锋先生辞去
公司副总裁职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刘效锋先生已不再
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244,400份做作废处理。因此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6人调整至15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2,973,300份(占转增前总股本935,299,928股的0.32%),调整至2,728,900
份。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结果,2014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与授予数量做出如下调整: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o–V)/(1+n)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0.2,为2013年度每
股派息额、n=6/10,为2013年度转增股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4.7-0.2)/(1+6/10)=9.06元。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Q=Qo(1+n),其中Qo为调整前的授予数量、n=6/10,为2013年度转增股数、
Q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2,728,900×(1+6/10)=4,366,240
份,占转增后总股本1,496,479,885股的0.29%。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调整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
序合规。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