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渤海化学 编号:临 2022-035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改内容,天津渤海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渤海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授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内容进行
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请见下表:
《公司章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
份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
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达到或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