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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23-028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7        -              2023/7/10      2023/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7 日)总股本 1,027,527,102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数 732 股后的股份总数 1,027,526,3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0,825,791.10 元。

4.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0.3 元现金(含税),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27,526,370×0.03)÷1,027,527,102≈0.03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 0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7        -              2023/7/10      2023/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外,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50500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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