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3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方提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 选连任。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无论董事会到期更换或是董事中途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更换,公司每年只能更换最多 1/3 的董事
无论董事会到期更换或是董事中途 (3 人),独立董事除外。
更换,公司每年只能更换最多 1/3 的董事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3 人),独立董事除外。 持有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二)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或单
持有公司股份。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或连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续持三个月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十 外)中选举产生。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候 ……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中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
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的累计抵押决策权。 的累计抵押决策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
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合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50%的合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决策权。 财、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决策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
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国债投资、战略者投资、新股申购等 50%的国债投资、新股申购等资金运用决
资金运用决策权。 策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