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2023-40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10/23 - 2023/10/24 2023/10/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3 年 9 月 19 日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835,619,082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1,780,954.1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10/23 - 2023/10/24 2023/10/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就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