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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 1,212,152,157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12,000,000

股,即 1,200,152,157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总计
48,006,086.28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00,152,157×0.04)÷1,212,152,157≈0.0396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96)÷(1+0)=(前收盘价格-0.03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2-58327235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