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22-044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已基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为进行长期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不具有实质约束效力。对于后续具体合作细节,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为框架性约定,对公司 2022 年的经营业
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87637E
成立日期:2009-11-27
注册资本:3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谢众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2 号
经营范围:为金融市场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业务;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上海清算所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签署了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总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维护共同利益、促进共同发展,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甲乙双方将积极致力于通过金融、技术、服务创新等手段,建设大宗商品综合服务体系。
1.2 甲乙双方已基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并在服务中小微等实体企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以前期互信合作为重要基础。
1.3 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进行长期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对于具体合作细节,可基于本协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合作内容
2.1 甲乙双方将在大宗商品现货平台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大宗商品现货和衍生品清算结算,以及实现大宗商品期现联动等领域加强合作深度与相互支持,同时服务苏州建设和发展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策应区域经济发展。
2.2 甲乙双方共同推进普惠性数字化供应链融资服务项目,精准服务实体企业,立足长三角,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3 甲乙双方合作探索数字人民币在大宗商品现货清算场景的应用创新,分步建设清算通数字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为打造“三位一体的数字苏州”提供坚实支撑。
2.4 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增强资源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甲方在大宗商品现货和衍生品清算结算领域的优势功能以及在银行间市场的行业地位,结合乙方在苏州地区良好的大宗商品产业基础,推动潜在合作项目的研发及落地。
(三)附则
3.1 甲乙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资料、技术数据、财务数据等商
业秘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信息,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合作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3.2 本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双方如无书面异议,可自动延长三年,以此类推,延期次数不受限制;任何一方对协议延期如有异议,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经签订的有关专项业务合作协议的效力。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为框架性约定,对于后续具体合作细节,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公司 2022 年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系双方已基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为进行长期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不具有实质约束效力。对于后续具体合作细节,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