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Coal & Energy Co.,Ltd.
章 程
2023 年 4 月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9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7
年 1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实行,1997 年 10 月 16 日公告公司 1997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19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公司 199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2002 年 2 月 26 日公
告公司 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2003 年 7月 30 日公告公司 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
2004 年 4 月 27 日公告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方案,
200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2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修订,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7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8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9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2020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公司党委和纪委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6]137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2919886870。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是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其中 1350 万股于 1997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50 万股公司职工股于 1997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unnan Coal & 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6503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9,923,6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
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公司在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
业等问题,依法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
体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查批准后执行。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依法接受
监察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
以市场为导向,信誉至上、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炼
焦;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销售代理;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经营;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100 万股,
成立时由发起人云南马龙化工建材(集团)总公司认购 360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0.6%。经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200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以 2003 年度利润
每 10 股送 2 股和以 2004 年度利润每 10 股送 1 股的议案实
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12622.5 万股。2011 年 8 月 2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资产和现金方式收购公司发行的 27400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68.46%,该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40022.5
万股。2013 年 11 月 7 日,经证监会批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共 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94,736,800 股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494,961,800 股。经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议案实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989,923,60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9,923,600 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