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2-068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修订内容为字体
加粗并加下划线部分):
原制度条款 拟修订(或新增)情况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有的本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新增“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三十四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或者质询。 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信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息,包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⑴本人持股资料;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⑵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会计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定的其他权利。
⑷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
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十)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 删除:“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席股东大会进行公证。”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
会进行公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他人签署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