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792 沪市 云煤能源


首页 公告 60079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60079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4-23

60079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Coal & Energy Co.,Ltd.

  章    程

        2021 年 4 月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9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7
年 1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实行,1997 年 10 月 16 日公告公司 1997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19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公司 199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2002 年 2 月 26 日公
告公司 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2003 年 7月 30 日公告公司 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
2004 年 4 月 27 日公告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方案,
200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2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201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修订,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7 年 3 月 16 日
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修订,2019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订,2020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公司党委和纪委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6]137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2919886870。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是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其中 1350 万股于 1997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50 万股公司职工股于 1997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unnan Coal & 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6503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9,923,6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
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公司在持续发展、实现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依法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
体实施办法,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查批准后执行。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依法接受
监察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
以市场为导向,信誉至上、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焦炭、煤气、
蒸汽、煤焦化工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生产限分公司);煤炭经
营;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管理商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燃气工程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100 万股,
成立时由发起人云南马龙化工建材(集团)总公司认购 360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0.6%。经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200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以 2003 年度利润
每 10 股送 2 股和以 2004 年度利润每 10 股送 1 股的议案实
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12622.5 万股。2011 年 8 月 2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资产和现金方式收购公司发行的 27400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68.46%,该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40022.5
万股。2013 年 11 月 7 日,经证监会批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共 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94,736,800 股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494,961,800 股。经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议案实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989,923,60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9,923,600 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