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马龙产业 编号:临2004-002
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
会2003年5月28日审核通过,并于2003年7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
实施。并在200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产权过户实施情况公告》。
按照本公司与云南省沾益县经贸局签订的《购买协议》,截至2004年1月7日
止,双方已完成了重大资产购买中所有资产的交割,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的房屋产
权证已办理完毕并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至此,公司此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已全
部实施完成。
特此公告
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证字〖2004〗001号
致: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凯文”)接受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马龙”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云南马龙整体收购云南省
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以下简称“资产购买”)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凯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购买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
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5.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7.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凯文律师已于2003年10月28日对云南马龙整体收购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
的实施结果出具了凯文律证字〖2003〗009号《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
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除云
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所拥有的办公楼、厂房等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毕房产证
外,此次资产购买的价款支付、资产交接和人员安置均已完成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现凯文律师根据云南马龙提供的材料和适当核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办公楼、厂房等房屋的产权证
经凯文律师适当核查,现云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已注销了法人资格,并变更为
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沾益分公司;原云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办公楼已
于2004年1月7日取得曲房权证沾字第0001459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云南曲靖磷酸
盐化工厂所拥有主要固定资产———电炉及上料系统均为磷矿煅烧的特殊构筑物
,沾益县房地产业管理处认为无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结论意见
经凯文律师审查,云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所拥有的办公楼已办理完毕房屋所
有权证,该等产权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曲凯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