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函
作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能够盘活所持有的存量股票资产,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对手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市场信誉,业务风险较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惠芳 楼东平 章勇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