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2023-062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九届十六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
订: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第八十六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六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东提名。但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提名人的同意,且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董事会、监事会或具有提名权的股东应当向股东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大会提供候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基本情况。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立
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或具有提名权的股东应当向股东大
会提供候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2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 第一百零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国家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律法规和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良记录;
(一)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董事: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亲属;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五以的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人员;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其配偶、父母、子女;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
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独立董事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的规定履职。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
第 6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