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2022-082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九届二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
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
(1996)14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 (1996)14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000103070984E。 91120000103070984E。
2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 落实作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3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删除
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和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或者注销。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9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0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
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 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
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 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11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删除
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12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董事
(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