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3-03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27,757,375.0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 0106 民初 12739 号,因与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 7-703 室。
法定代表人:梅亚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 187 号圣雪绒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侯羽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辉、李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雪绒公司)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陈军,被告(反诉原告)圣雪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辉、李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原告(反诉被告)新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新百公司与圣雪绒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2016 年 2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2018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五);
2、依法判令圣雪绒公司向新百公司退还 2022 年 7 月 19 日(原告起诉之日)
之后新百公司预付租金 850,226.32 元;
3、依法判令圣雪绒公司向新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赁房屋违约金2,880,000元;以上合计 3,730,226.32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圣雪绒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圣雪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新百公司向圣雪绒公司支付第十租赁年度(2022年2月9日-2023
年 2 月 8 日)房屋租金 2,075,710.5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76,435.40 元(违约
金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要求新百公司支付至实际付清房租之日);
2、判令新百公司向圣雪绒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25,505,229.10 元;以上合计:27,757,375.02 元;
3、本案反诉费用由新百公司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1 年 3 月 5
日)、《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2016 年 2 月 1 日)、《房屋租赁合同》补
充协议(五)(2018 年 7 月 25 日),解除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1 日;
(二)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位
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 187 号蓝山名邸商业 A 区商场 1-2 层,面积 7,331.98
平方米);
(三)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
有使用费 2,075,710.52 元(2022 年 2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8 日)、解除合同违约
金 2,633,343.16 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0,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5,318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106民初12739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