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2-00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14,791,8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百”)于 2021年 9 月 24 日下午收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青海新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海新百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等金额共计80,753,392.0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48号))。
青海新百于近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区五四大街 45 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反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 1 号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叶玉敬,执行董事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景观工程合同、亮化工程合同
合法有效,反诉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反诉被告迟延竣工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反诉被告怠于履行工程结算义务,应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依据,对于反诉原告超付工程款项及利息损失以及第三方造价咨询费用损失等,反诉被告应当予以偿付。现反诉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 8,488,465 元;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超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3,709,836 元(以8,488,4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其中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付,暂计算至反诉之日);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 1,576,801 元;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偿付工程造价咨询费 1,016,738 元;以上四项合计 14,791,840 元;
5.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