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 2022-54
债券代码:155271 债券简称:19 鲁创 01
债券代码:163115 债券简称:20 鲁创 0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8 月 30 日,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
财务负责人。 官。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
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