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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9-2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19
第二节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一节 监事......27
第二节 监事会......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33
第一节 通知......33
第二节 公告......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37

                            第一章  总则

  1.1 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2 条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新体改[1993]093 号“关于设立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100228584428B。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照《公司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已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1.3 条公司于 199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700 万股,于 1996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 条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YOUHAO (GROUP) CO.,LTD

  1.5 条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 668 号,邮政
编码:830000。

  1.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1,491,352 元。

  1.7 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1.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9 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12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第二章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

  2.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誉第一、顾客至上,创建商品一流、服务一
流、管理一流、效益一流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现代化的大型商业流通集团,为国家增加税收,为企业积累发展,为全体股东谋取利益。

  2.2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家禽屠
宰;药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游艺娱乐活动;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养殖;动物饲养;牲畜饲养;歌舞娱乐活动;食品生产;营业性演出;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旅游业务;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新鲜蔬菜零售;谷物种植;蔬菜种植;新鲜水果零售;园艺产品种植;豆类种植;旅客票务代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食用农产品零售;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服务;塑料制品销售;油料种植;谷物销售;食用菌种植;水生植物种植;
糖料作物种植;水果种植;礼品花卉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企业总部管理;票务代理服务;含油果种植;花卉种植;坚果种植;棉花种植;草种植;香料作物种植;柜台、摊位出租;家居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1.1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4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3.1.5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2.2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3.1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2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3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3.4 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1.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1.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