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年 6 月 8 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
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00 万元。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
齐中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 01 民初 236 号),判
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 2,433.16 万元。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9 日、7 月 1 日和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26 号、029 号、054 号公告。
本公司与尚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尚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向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新 01 民初 236 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
8,000 万元。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
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自治
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 58 号),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08 号公告。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 58
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20)新 01 民初 236 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支付尚品公司违约金 5,144.29 万元;3、驳回尚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5,144.29 万元。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和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31 号和 039 号公告。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乌
鲁木齐中院作出的(2020)新 01 民初 23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自治区高院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2021)新民终 5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驳回尚品公
司的诉讼请求。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
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 2497 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尚品公司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4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
民申 2497 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 2497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