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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8 沪市 友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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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8:友好集团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600778:友好集团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泰美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
司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8-037 号、041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
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 年 2 月 27 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
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 年 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
新民终 6 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
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
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7 月 4 日和 7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的临 2019-005 号、038 号和 040 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按照一审程序对
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
书》([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0 号公告。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
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
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
《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 56 号),
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936.72 万元;3、驳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合
计 58.36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 47.43 万元,本公司负担 10.93 万元。公司已依
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936.72 万元。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和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的临 2020-053 号、临 2021-009 号、027 号和 039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6643 号),泰美公司于 2021年 8 月 30 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自治区高院(2021)新民终 56 号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
进行再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57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1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 6643 号),裁定:驳回泰美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泰美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6643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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