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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8 沪市 友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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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8:友好集团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600778:友好集团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泰美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起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
司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8-037 号、041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
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 年 2 月 27 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
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 年 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
新民终 6 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
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
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7 月 4 日和 7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的临 2019-005 号、038 号和 040 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按照一审程序对
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
书》([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0 号公告。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
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
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
《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 56 号),
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936.72 万元;3、驳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合
计 58.36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 47.43 万元,本公司负担 10.93 万元。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和 2021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3 号、临 2021-009 号和 027 号公告。

  二、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

  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自治区高院申
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1)新民终 5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维持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泰美公司承担本案原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
书》([2021]新民申 2498 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49 号公告。

  三、公司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6643 号),泰美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
求依法撤销自治区高院(2021)新民终 56 号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泰美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936.72 万元。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后续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泰美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2、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6643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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