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09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发回重审后的二审法院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
违约金 5,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 号、041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
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 年 2 月 27 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
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 年 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
新民终 6 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
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
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7 月 4 日和 7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的临 2019-005 号、038 号和 040 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2019 年 8 月 8 日,乌鲁木齐中院按照一审程序对
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
书》([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判决内容如下: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
案受理费 29.18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0号公告。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
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
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 56
号),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将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传票》([2021]新民终 56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