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
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以及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二)诉讼二
原告:董瑞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67152
号,认为 2021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
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认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董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相关主体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