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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7: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600777: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9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近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万珍先生、胡广军先生、杨毅先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 年 6 月 1 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
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 5 号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珺容 5 号), 恒天龙鼎出资 5 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
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 年 6 月 13 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 5 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 9 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
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 年 10 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 5 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 5 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0 月 14 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
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所负义务,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
金额 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 6 月 20 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
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 元及违约金 63,483,793.43 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 年 3 月 22 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回购协议》、《珺容战略资源 5 号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笔录、新潮能源印章使用审批单和恒天中岩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新潮能源的上述违法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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