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EMS法院专递邮件方式送达的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案号:2021年朝预民字第13154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1年朝预民字第131547号
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或“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或“被告”)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持有被告 5.93%股份的大股东,在新潮能源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八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并对其中五项议案投反对票,三项议案投弃权票。新潮能源将宁波吉彤对八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错误计为同意票,使得该等议案达到通过比例。若按宁波吉彤真实投票情况计,则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未达到新潮能源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应为不成立之决议。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决被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被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1)将原告所持有的被告股份(合计402,962,962股)分别计为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和议案八的反对票数,对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的弃权票数,并更新八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2)明确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八项议案均未获得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被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为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如有)等费用;
4.判决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