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的议案》及其他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我们认为,公司 2023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2022年度风险评估报告》,认为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其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有效。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查、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其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3、关于 2023 年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1 年 12 月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已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杨小虎 杨隽萍 钱育新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