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7 76 证券 简称:东方通信 公告编 号:2021-016
90 0 941 |东信 B 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6225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8 - 2021/6/21 2021/6/21
B股 2021/6/23 2021/6/18 2021/7/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56,000,0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240,002.5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8 - 2021/6/21 2021/6/21
B股 2021/6/23 2021/6/18 2021/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 司其他股东的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①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 元。待其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③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④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 元。
(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证委发[1996]9 号)的规定,美元与
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即2020 年 5 月 12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6.4258)计算。
①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602 美元。
② 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次 现金红利发 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06225美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待上述股东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③ 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按照每股 0.006225 美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676198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