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为加强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馈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的,可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董监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而受到处罚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