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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公告编号:2023-026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 27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60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000 人。

  2021 年度,大华事务所业务总收入 309,837.89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275,105.6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23,612.01 万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449 家,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 50,968.97 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4家,具有涉及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2 年末,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
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
措施 30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8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1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
和纪律处分 2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0 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999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

  签字注册会计师:杜献奎,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8 年 7 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2022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6 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3 年开始负责质量复核工作,2004 年 5 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质量复核工作。2012 年转入大华事务所负责专业技术标准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以审计机构工作量及业务复杂程度为计算基础,总额为人民币 120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含子公司)费用为人民币 90 万元(含年审、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内部控制审计(含子公司)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较 2022 年度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次续聘前,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满足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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