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
5.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
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3 年 3 月 17 日